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年9月25日 交通部令1996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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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 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 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 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
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
港务(航)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需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 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 政处罚案件;下级交 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
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 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 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 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 通行政(当场)处罚 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交 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 般程序。
第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 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 场笔录。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 录》(附件二)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
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 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 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 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
(六)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 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 有权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 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附件七),提出处理意见,报送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 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八)
,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 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当 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成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 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照本规定不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根据 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
(二)应当经过听证程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章第三节听证程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案件还需要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责令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
第二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制作《交通行政 处罚决定书》(附件九)。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 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附件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的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 关系;
(二)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说明情况,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
签名或者盖章,把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交通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 者以邮寄、公告的方式送达。
邮寄送达,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 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 数额罚款的行政处 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较大数额,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按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 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交通部直属的交通管理机构按五千元以上执行;港务(航)
监督机构按一万元以上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 达《听证会通知书》 (附件十一),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是否申请其回避和
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 公开举行。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 代理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听证会主持人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应人员担任 。
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会纪律,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 人员名单;
(二)案件调查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宣读或者出示案件的证据,说 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行 政处罚内容进行质证的申辩;
(四)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阅读、修改《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企笔录》(附件 十二),并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听证会 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 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附件十三)。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 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 分离。
除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交 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三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 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
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 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人员所属交 通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交通管理部门;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需继续行驶的船舶、车辆实施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的 行政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船舶、
车辆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 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下列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 调查人员应当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件十四);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完毕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交通部制定的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处 罚法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设置 的管理机构组织印制;港务(航)监督机构使用的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以参
照本规定所附文书样式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罚字0000000000(第*联)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 名国籍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 址车(船)型 号
车(船)籍所在地车(船)牌证号码
违法事实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事实:
处罚根据
处罚内容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执法人员签名: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证件号:
年 月 日
告 知 事 项
1、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 交缴罚款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 行;
4、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 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备注:是否当场执行( )
××××××厅(局)监制96-000
(印制说明:附件一为四联复写式,按小32开印制,右下角为印刷批号,由省级人民政府 交 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编号和分配号段,编号左起第一二位为地市序
号,第三四位为县序号,第五六位为执法门类序号,第七位以后为实施处罚的序号)
附件二:
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性别 年龄 与案件关系
工作单位和职务 电话
地址 邮编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字第 页共 页
附件三:
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
勘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天气情况 勘验场所
勘验人 单位及职务
勘验人 单位及职务
当事人 单位及职务
组织代表 单位及职务
被邀请人 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 单位及职务
勘验情况及结果
勘验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当事人(单位代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或需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附件四:
抽样取证凭证
案号: 字第 号(第*联)
被取证人姓名: 年龄: 联系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处罚机关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因 一案,需对 你(单位)在 的下列物品抽样取证。
序号证 据 物 品 名 称规 格数 量
调查人员签名: 证件号码: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取证人签名:
(印制说明:附件四为双联复写式,按十六开印制。)
附件五:
鉴定意见书
案 由
鉴定内容及目的
委 托 机 关
受委托单位或受委托人员
鉴定人
职务和职称
地点时间
鉴定意见:
鉴定人签名:
鉴定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附纸,并在备注中说明)
附件六: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案号: 字第 号
被取证人姓名: 性别: 年 龄: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因 一案,需对你(单 位)下列物品登记保存。在七日内你(单位)不得销毁或转移。
序号证 据 物 品 名 称规 格数 量
调查人员签名: 证件号码: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被取证人签名:
(印制说明:附件四为双联复写式,按十六开印制。)
附件七:
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案号: 字第 号
案由案件调查人员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 名国籍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 址车(船)型 号
车(船)籍所在地车(船)牌证号码
案 件 调 查 经 过
所附证据材料清单
种 类证 据 名 称规 格数 量
(正面)
(接正面)
调 查 结 论 及 处 理 意 见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审 批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当事人是否申辩及申辩的内容,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等事项)
(本报告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用于向上级备案)
(反面)
附件八:
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案号: 字第 号
你(单位) 一案,经调查和审 理,认为 违法事实清楚,拟给予 行政处 罚。理由和依据是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 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部门:
1、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2、要求组织听证,逾期不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处罚机关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九: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字[19 ] 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关基本情况)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一案,经××市××县××局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于 年 月 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 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之规定
。本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以××××××的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交缴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为参照格式,使用时因案而异。可根据需要打印若干份)
附件十:
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案号: 字第 号
受送达人案由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送 达 文 书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备注
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受送达 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交代收人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到场,说 明情况,在备注中写明拒收事由。
附件十一:
听证会通知书
案号: 字第 号
:
你(单位)关于 一案规定于 年 月 日 午 时 分在 (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议。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职务 。
记录人姓名 职务 。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出席,逾期不出席的,视同放弃听证要求。委托代 理人单独出席的,应提交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 后 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处罚机关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十二: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当事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或职业 电话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或职业 电话
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或职业 电话
问:
答:
当事人和委托人签字 第 页共 页
附件十三:
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案号: 字第 号
案 由
听证主持人
记 录 人
听证会基本情况摘要:(详见听证会笔录,笔录附后)
所附证据材料清单
种 类证 据 名 称规 格数 量
(正面)
接正面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
听证主持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本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向上级备案)
(反面)
附件十四:
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号: 字第 号
案 由案件调查人员
处理决定:
执行情况: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本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向上级备案。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纸,并在备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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