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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程序暂行规定
(1996年10月10日 省交通厅浙交[1996]3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行政机关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个人罚款100 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交通行政机关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听证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具有听证职能机构的法制部门或 指定的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主持(以下简称法制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具有听证职能的机构是指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听证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法规等全面进 行。

第二章 听证会前的准备

第六条 办案单位对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以后,对符合本暂行规 定第三条确定的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式样见附件一)。 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告知笔录。

第七条 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

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没有要求听证的,可不予组织听证。但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由交通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决定是否准许。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公民书写困难的,也可 以由当事人口述,行政机关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要求以后,办案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向当事人 宣布的处罚建议。

第十条 法制部门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听 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通知原办案单位或调查人员及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

法制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后三日内提出不予受理 的意见,报本单位领导批准以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办案单位。通知书式 样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听证要求不被受理的,办案单位应当将原 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时送法制部门审核,并报请本单位领导批准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十二条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要求参加听证的, 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法制部门提出,由法制部门决定是否准许。

第十三条 听证会由法制部门负责组织一至三人担任听证主持人,指派一 人担任书记员。首席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法制部门的干部担任。

首席听证主持人负责具体案件的听证事宜,在听证会后召集全体听证主持人进行合议,并提 出最后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 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也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本案调查取证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及时举行,一般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以前,应当将听证通知书(通知书采用交通部1996年7号令附 件11的格式)送达当事人或代理人和办案单位。有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第三人。

办案单位接到举行听证的通知后,应当指派本案负责人和主要调查人员各一人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 行。

第十八条 公开的听证,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应将当事人的姓名或单 位名称、案由和听证会时间、地点,通过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告。

第三章 听证会

第十九条 听证会场设听证主持人席、书记员席、调查人员席、当事人席 、代理人席、第三人席、证人席和旁听席。

本案的证人不得参加案件的旁听。

第二十条 听证会开始前,先进行以下工作:

(一)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调查人员和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听证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摄像、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听证区域;

3、不得提问和发言;

4、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防碍听证的行为;

5、保持会场整洁,不准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果屑。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正式开始。

听证会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提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建议和理 由、依据;

(二)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与反驳,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可以出示新的证据材料;

(三)第三人陈述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可以出示证据材料;

(四)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相互辩论,可以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第二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有权就案件的事实、法律以及其 他相关的问题向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 必须如实回答。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以申请证 人到会作证。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可以同证人当面对质。

第二十五条 证人不能到会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提交 证人的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当场宣读。

第二十六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 并经过质证、辩论、鉴定后被认定。未认定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在提供、出示证据后,听 证主持人应当依次询问其他人对证据是否持有异议。

第二十八条 经听证主持人许可,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之间 可以依次相互直接发问。
有关人员在回答询问时,应当作出直接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九条 调查人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 照片、副本、节录本。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经清楚的,应当就处罚的理由组 织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发言的顺序为: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发言以充分阐 明理由为基本原则,一般进行二至三轮。

当事人无新的意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发言终结。

第三十二条 听证会的发言应围绕争议焦点和主要事实情况,发言与案件 无关或有不必要的重复时,听证员应及时予以引导和制止。

第三十三条 听证会发言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次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 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四条 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证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 会场的纪律。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训诫、提出警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或者未经听证主持 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视为撤回听证或放弃参加听证的要求。

听证结束前,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当予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休会或延期听证:

(一)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正当的;

(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 要补充调查的;

(三)当事人或者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按规定的期限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休会或延期的情形。

决定休会或延期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再次听证或延期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及时通 知调查人员、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三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会的进行情况,认为可以结束听证会的 ,决定终结听证。

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由书记员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作详细记 载。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案由;

(五)调查人员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辨的事实和理由;

(七)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八)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证人陈述的事实;

(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第三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调查人员、当 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 听证笔录上记明。

有关人员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确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四章 听证结论
第四十条 听证会结束以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所记载的事实和证 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同时告知原办案单位: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单位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 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的,提出维持办案单位处罚建议的意见。

(二)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办案单位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 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办案单位处罚建议的意见;

(三)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提出责 令办案单位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 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六)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存根
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听告知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因 一案,有权在收到本告知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承办单位 
承办人 
审核人 
签发人 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随卷
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听告知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因 一案,有权在收到本告知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本告知通知书我于 年 月 日收到。
签名:

送当事人
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听告知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因 一案,有权在收到本告知通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本告知通知书我于 年 月 日收到。
签名:

附件二:
存根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听不受字[ ]第 号
:
你因 一案,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本机关 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承办单位 
承办人 
审核人 
签发人 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随卷(送办案单位)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听不受字[ ]第 号
:
你因 一案,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本机关 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送当事人
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听不受字[ ]第 号
:
你因 一案,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本机关 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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