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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启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
(1997年6月9日 省交通厅浙交[1997]232号)
 
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颁发实施,规范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但从我省 各地交通行政执法和处罚的实际情况来看,现有的文书尚不能满足需要,特别是缺少非行政 处罚的文书,影响了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决定补充启用以下文 书:

一、《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正在处理的交通行政案件非当场可处理而 需要立案处理时使用的文书(附件一)。

立案登记表,是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根据,是制作其他文书的基础。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依据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依法有权处理的。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有立案编号,指派承办人,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交通行政案件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真实、客观反映事实情况的书面记载,是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可 能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需提供有关部门、法院的证据(附件二)。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笔录,特别是将“事实情况记录”和“当事人基本情况”填 写清楚。

三、《交通行政案件报批表》

凡超越本机关法定或委托处理权限的,根据委托单位的规定或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将案件 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机关审批使用的文书(附件三)。

四、《交通行政案件移送表》

发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处理的案件,移送给有权处理的部门时填写移送表(附件四)。

接受移送的一方,应当认真妥善地加以处理,及时签收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移送单位。

五、《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

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填制此通知书(附件五),责令 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章行为。

六、《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七)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正在危害 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将其物依法采取强制性手段时适用的文书。交通行政强制措施 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预防、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依法查处违法案件采取行政强制检查、收存证 据和保证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能够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它适用于依法:中止车辆运行、滞 留船舶或解除动力、责令车船停驶或驶向指定地点、查验或收存证照、暂扣违法工具(车、 船)等。采取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交通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依据。在采取行政 强制措措施前,应做好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等有关文书。

七、《交通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

《交通行政案件处理决定》(附件七)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不涉及行政处罚、而又需要责令违法 当事人或责任人履行某种义务时适用的文书。决定书的内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 响。具体主要适用于责令补交规费,收取滞纳金、公路和航道赔偿费(补偿费、占用费)等。 该文书原则上不得在现场使用。补收规费或收取赔偿费(补偿费、占用费)时仍应出具规定的 收费票据。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做好询问笔录,需要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取 证并制作相应的文书。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应当有交通实体法律、法规或规章和有关文件的 依据,在处理决定书中不得涉及行政处罚。

八、《交通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复议决定、处罚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 决,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填此申请书(附件八),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九、《交通行政案件工作报告》

办理交通行政案件,应当有调查报告、结案报告等,特别是行政处罚案件。但为提高办案效 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可以合并为工作报告(附件九)。

除上述文书外,为便于基层执法单位提高办事效率,各地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 下,可以将有关管理决定合并制作为一个文书,如《公路规费征收限期缴纳决定书》(附件 十)。但制作必须规范,并抄省厅备案。

以上补充文书,由各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按所附式样,自行组织印制。

附件:交通行政执法文书1—10
附件一
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行政相对人

公民

性别年龄证件名、号

地址电话

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车船型车船籍地车船牌证

发案时间发案地点

主要事实及理由:

承办人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领导批示:
签名:年 月 日

案号:

备注

违章当事人(联系人)性别年龄证件名号

地 址电话


附件二
交通行政案件现场笔录

时间地点

执法人员记录人

事 实 情 况 记 录

当事人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备注

当事人性别年龄证件名、号

地 址电话

行 政 相 对 人

公民

性别年龄证件名、号

地址电话

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车船型车船籍地车船牌证

附件三
交通行政案件报批表
NO: 字[ ]号

案由

行政相对人

公民

姓名证件名、号

地址性别年龄

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

车(船)型车(船)籍地车(船)牌证

发案时间发案地点

案情简介及申报单位建议:
签章:年 月 日

主管机关法制部门意见:
签章:年 月 日

主管机关负责人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备注

违章当事人证件名、号

地 址电话

1、本表报批的处理事宜,应根据实体法或委托书的规定执行;
2、申报单位在呈报时应附案件有关材料。

附件四
交通行政案件移送表
NO: 字[ ]号

主 送

案 由

行 政 相 对 人

公民

性别年龄证件名、号

地址电话

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车(船)型车(船)籍地车(船)牌证

发案时间发案地点

案情简介及移送建议:
签章:年 月 日

被移送机关签收意见和处理结果:
签章:年 月 日

案件移送清单:

备注

违章当事人性别年龄证件名、号

地 址电话

注:本表一式二联,一联给被移送单位,二联存档。
附件五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
NO: 字[ ] 号
:
经查,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 了 的规定,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或于 年 月 日 时前改正上述违法违章行为。
特此通知
交通管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一联给当事人,二联存档。
附件六
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NO: 强字[ ]号

行政相对人

公民

姓名证件名、号

地址性别年龄

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

车(船)型车(船)籍地车(船)牌证

违法事由

强制措施依据

强制措施内容(被扣物品清单)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
执法人员签名:
证件号:
交通管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告 知 事 项
1、签收本决定书之前,你(单位)可以陈述意见或申辩理由;
2、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接受调查处理;逾 期本机关将依法处理(罚);
3、你(单位)须妥善保管本决定书,并在案件处理结束后持本决定书到 领回被依 法滞留(收存、暂扣)车、船或有关物品、证件等;
4、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复议,也 可以依法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议。

备注

违章当事人性别证件名、号

地 址电话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给当事人,二联存档。
附件七
交通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
NO: 字[ ] 号
:
经查,你(单位)违反 规定, (以下填违法事实) 。
根据(以下填法律依据) 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
你(单位)必须在 年 月 日前 自觉履行本处理决定,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3个月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提起复议或诉讼,又不自动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管理机关(印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一联给当事人,二联存档。
附件八
交通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人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职务

委托人单位

地址联系电话

被 申 请 人

公民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联系电话

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申请内容:
强制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或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

申请理由:(案由、事实、依据、生效的行政决定、法院判决)
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特向贵院 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交通行政机关(印章)
附件: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一式二联,一联给法院,二联存档。
附件九
交通行政案件工作报告
NO: 字[ ]号

案由办案人员

行 政 相 对 人

公民

性别年龄证件名、号

地址电话

单位

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车(船)型车(船)籍地车(船)牌证

发案时间发案地点

调查经过:(空格不够另行附纸)
所附证据材料清单:

处理意见: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决定:
执行情况:
调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结案建议: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十(略)
公路规费征收限期缴纳决定书
单位(车主): 
住址: 
经查你(单位)有拖欠公路规费征收规定的事实:
车牌号 , 吨(座),车型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拖欠公路规费(公 路养路费、公路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 个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补缴养路费 元,滞纳金 元,合计 元。
2、根据《浙江省公路建设专用基金征收实施办法》第二、三、六、八条的规定,应补缴公 路建设专用基金 元,滞纳金 元,合计 元。
3、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部第2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应补缴公路运输管理费 元,滞纳 金 元,合计 元。
以上各项公路规费补缴和滞纳金总计 元。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十五天内将款送交 ,并办理有 关手续。以上各项公路规费计算至 年 月 日,从该日起至缴费或有执行日的补费额,滞纳金将按上述有关规定计算后 追加。

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交 通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 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局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四联
一、存档 二、当事人 三、法院 四、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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