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现场操作规范
一、执法任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执法检查必须2人以上。
二、执法准备
检查时着装必须整齐、端庄,佩挂《交通行政执法证》。
三、执法程序
1.表明身份:“你好!我们是宁波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2.检查仔细认真,了解情况时举止言语要文明。
3.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相关权利。
4.开具执法文书,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
5.检查结束后,要文明用语:“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第二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部分 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处罚程序
检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
1.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告知: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就案件的事实情况制作《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审查: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决定:执法人员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场填写《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5.送达: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宣告后送达当事人。
6.执行:涉及罚款的,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一般由当事人持《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涉及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还必须监督检查当事人改正的情况;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元以下的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罚款;超出此限制,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应当事人的要求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但必须请当事人在《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写上申请理由并签名确认。
7、归档: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应当将相关文书文报送单位备案,统一整理归档,存档期限5年。
三、归档文书
1.证据类文书,如《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选择使用。
2.《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3.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第二部分 一般程序
一、
适用范围
除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程序
↗陈述申辩或听证↘
检查→立案→调查→告知—→决定→执行→结案→归档
↓ ↓
送 达
1.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2.立案: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调查处理的,制作《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3.调查:
①调查取证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②收集的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种;
③调查取证时可根据需要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文书。
④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4.告知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单位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三日内可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
5.陈述申辩或听证
①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审核当事人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要求组织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
②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6.决定:
①领导审查
A.一般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根据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B.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讨论应当记录,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参加人员、记录人、比较集中的意见、最后决定意见、参加人员签名等等。
②单位负责人在《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报告》“处理决定”一栏填写处理意见;决定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执法单位应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8.执行:涉及罚款的,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可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同第一部分简易程序中第6点第二段),由当事人持《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未按法定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报告: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中填写“执行情况”。
10.归档:按照有关要求将全部文书资料整理归档,存档期限一般案件为5年左右,重大案件即须报批和听证的案件为20年。
三.归档文书
1.《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2.证据类文书,如《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等,根据案情需要选择使用;
3.《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4.《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5.《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6.《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8.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如果行政处罚中有听证环节,还需加入第三部分听证程序中第三点规定的归档文书。
第三部分 听证程序
一.适用范围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以及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程序
不予受理--→送达
↗ ↑
听证申请→审查→受理准备→听证通知→听证公告→举行听证→听证会报告书
1.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后三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当事人书写困难的,也可口述,执法人员应记录并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审查:在收到听证申请后,由交通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效、是否具备听证条件等进行审查。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受理准备:符合听证条件的,交通行政机关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4. 听证通知书:交通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预先告知当事人及第三人。
5.送达:《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听证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在召开听证会的三日前,应将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和听证会时间、地点,通过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告。
7. 举行听证:听证会按《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举行,并将听证会经过制作成《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交当事人、调查人员审阅、补正后签名,再由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签名。
8.听证会报告书: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告知质监监督部门。
三、归档文书
1.《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或《听证会通知书》
2.《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
4.《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
第三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
一、《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
1.“当事人基本情况”:确定行政相对人,公民或单位两者只能选一项填写;
2.“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必须准确,在“事实”栏简要说明违法违章的事实,同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如现场笔录上当事人已签名确认就不需要);
3.“处罚依据”:必须填写法律依据的全称,直到条、款、项,且不能随意简化;
4.“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如宁波市交通质监站;执法人员应签全名,不能盖章;证件号是指交通行政执法证号码,应填写完整;
5.复议机关的顺序:先本级人民政府,再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6.备注栏:在履行了告知、审查程序后,应要求当事人在此签名表示送达。如要求代缴罚款等当事人也可在此写明。
二、《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附件二)
1.行政相对人:公民和单位两者只能选一项填写;
2.主要事实及理由:简要描述初步发现的违法违章事实(这里并不要求是查证属实的事实)、线索,以及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规章;
3.“承办人”: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
4.“领导批示”:由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也可事先授权部门负责人)签批;
5.案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做到一案一号;
6.“备注”:当事人是指现场被发现的违章人,不一定是行政相对人。如涉及车辆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可能是驾驶员,也可能是车主。
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三)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使用该文书,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案由:案由应简洁地概括出违法行为的性质,并加上“涉嫌”两字;
2.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应写清楚,调查人员为两人,证件号码应填写合法有效执法证件号码的全部,最后让被取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当案件处理完毕,保存的证据物品归还当事人时,应将此文书收回。
四、《交通行政案件现场笔录》(附件四)
1.“事实情况记录”:记录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对违法行为发生的现象或物品进行检查的客观事实,应以第三人称的方式进行描述。不能用问答的方式,不能用形容词,不能模棱两可,不能引用法律条文,也不能有处理意见;当事实情况记录完后还有多余空白处,应把它划掉或将当事人意见直接写在后面;
2.“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可能承认违法事实,则签“以上情况属实”;当事人也可能不承认违法事实、拒绝签字。
3.“备注”:用于确定现场当事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填写要求参照《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的相关内容。
4.对现场的证人也可使用此文书。
五、《询问笔录》(附件五)
1.询问笔录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制作;
2.如果有多个被询问人时,应个别询问、单独制作文书,而不能做在同一份笔录上;
3.询问笔录的时间必须具体到有年、月、日、时、分;
4.执法人员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以及询问的目的,然后围绕目的进行询问,主要抓住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要素来制作;
5.询问完毕,请被询问人写上“以上情况属实”并顶格签名,要注明年月日,并且在每一个修改过的地方按上被询问人的手印;
6.询问笔录第二页应用信笺或白纸等,问答必须用“问”和“答”来表示,而不能用 “?” 或 “:”等来代替。
六、《勘验检查笔录》(附件六)
1.“案由”:涉嫌……;
2.“勘验情况和结果”:反映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案发现场物品的痕迹情况等事实,如对交通工程质量问题路段的勘验;
3.勘验检查方式可以采用拍照、测量、绘图等方式;
4.被邀请人必须是2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
七、《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附件七)
1.“案号”:同《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中的案号;
2.“案由”:涉嫌……;
3.“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或单位只能选择一项填写;
4.“案件调查经过”:简要说明调查的经过情况,做了哪些调查工作,而不能写成违法事实;
5.“所附证据材料清单”:反映在调查取证以后取得了哪些证据材料;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种;
6.“负责人审批”:填写要求参照《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的“领导批示”。
八、《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附件八)
1.案号同前;
2.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案由、事实、理由和依据都要跟前面相一致;
3.当事人有两项权利,第一项陈述申辩权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给予当事人的,而第二项听证的权利则必须看是否达到听证的标准,根据规定,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对个人1000元以上、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如果没有达到听证标准,则应把听证权利这项划掉;
4.当事人有3天的时间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①如果当事人不陈述申辩要求立即处理,则应要求当事人作出放弃上述权利的声明,方可发出处罚决定书。
②如果当事人在3天内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当审核当事人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后,方可发出处罚决定书。
③当事人3日内未来,处罚决定书必须在当事人收到通知书3日后才能作出。
九、《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九)
填写要求参照《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十、《不予受理听证通书》(附件十)
填写要求参照《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一、《听证会通知书》(附件十一)
填写要求参照《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十二、《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附件十二)
填写要求参照询问笔录
十三、《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附件十三)
填写要求参照《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十四、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附件十四)
在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或《听证通知书》时都必须填写《送达回证》。
1.“案号”、“案由”同前;
2.如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起当场送达,应先填写通知书,再写决定书,并把时间相应地错开;
3.“受送达人”为行政相对人;“送达单位”应当是航管部门,“送达地点”为实际送达文书的地方;
4.备注栏内可填写:
①受送达人拒收时,把情况在备注里注明,让其他见证人签名证明;
②受送达人不在场,其代签收的家属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在备注栏内注明;
③受送达人在备注栏内填写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声明。
④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时,则应粘贴有关材料。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⑤受送达人要求代缴罚款的申请。
十五、《交通行政处罚处理结案报告》(附件十五)
1.“案号”、“案由”同前;
2.“处理决定”:单位负责人根据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或等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等相关材料,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并将处理意见填写在该栏;
3.“执行情况”:包括执行的日期、方式、结果等情况,由执法人员填写。